资料图 族秦者,秦也,非六国也。秦成为暴政的典型代表似乎已成历史定论,但片面认为秦制一无是处有失偏颇。西汉建立后全面继承了秦的制度和机构组成,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所创造的制度,特别是吏治法律制度有着很大价值。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等重要文物的陆续出土和研究成果的不断涌现,对秦法律制度,特别是对有关吏治法律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韩非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在法家看来,治理好官吏是治理国家和百姓重要条件之一。秦全面继承了法家思想,贯彻了法家“严于治吏”的原则,在《为吏之道》《牛羊克》《除吏律》《仓律》《田律》等法规中对官吏的任职条件、官员的考核、官员承担的责任等方面都有细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秦朝对吏治管理的特点。 汉陆贾总结亡秦教训时说:“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这一论断确是秦代历史的真实反映。秦代“法繁于秋萘,而网密于凝脂”。“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者不赦”。后世从西汉开始,适时调整了法律的刚度,辅之以“德政”,不再单纯依赖法律工具,更加重视儒家的教化作用,调整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形成了“德与刑相辅相成”的局面,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成为法律层面因因相承的国家治理模式。 以史为镜,尽管过去了两千多年,但秦朝的吏治对当下法治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警示。 秦吏治特点 官吏职责全范围覆盖。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云梦睡虎地秦简中,至少有28种律令涉及官吏治理:《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对官吏的任、免、补,以及任吏不审或违令、官吏不称职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其他如《田律》《仓律》《工人程》《工律》也明确规定了对相关部门官吏的履职要求。 官吏权责以赏罚统一。在实现统一前,秦就实行了郡县制,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是非常重要的创新。在制度创新的同时,行政权力主体,特别是地方权力主体发生了重要变化。宗法血缘分封制度下的诸侯及其体系被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下的官员所代替。被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官吏拥有很大权力。但这只是硬币一面。在官员任免中,为了确保官吏管理上的规范,《秦律杂抄》规定:如果举荐因为违法犯纪曾被撤职的官吏再度任官,举荐者要受到经济处罚,如果被举荐者犯罪,举荐者还有法律责任。虽然权力在手,但一人犯法,上下牵连,整体秦官吏风气是不敢乱为,不敢不为。 官德作为重要衡量标准。《史记》中专列《酷吏列传》,以示对酷吏的憎恶。秦在重视官员能力的同时,对官员行为,以至官场风气进行了严格约束。《为吏之道》也说:“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在司法官吏中,传统吏治观念认为执掌司法裁判者尤为重要,因此秦律不仅对司法官员提出了高于行政官员的道德要求,很早就设置了“失刑”“不直”“纵囚”等专门适用于司法官员渎职犯罪的罪名。 对当今法治的启示 秦作为统一王朝的存在时间虽然很短,但其法律体系的构架以及法律条文的制定指导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对于今天走在改革攻坚阶段的我们来讲,在某些方面仍然有很强的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 以法令为准绳,规范官吏治理方式。秦在制定法律时,既保证是明法,在执行层面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同时更关注法律的执行效果。某种程度上,秦的法律既是明确的,也是刚性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有限。在已经出土的秦法律的文物中,明确出现“准”与“不准”的标准和内容,杜绝所谓的不确定地带。在官吏任免上,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有明确的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法家一向强调“法治”而反对“人治”,但这并不等于他们完全忽视人的作用,相反,他们非常强调官吏应当“执法奉公”。这样做的重要目的就是使官员在判定曲直时首先有明确的条文依据,避免出现空白地带,其次是官员在执行法律时,有明确准绳,最大限度杜绝枉法的出现。 以法令为导向,调动官员行为方式。秦对法的目标定位为“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落实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赏与罚。官员考核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而以何为标准则是焦点。秦开始以明确的法律形式系统规定官吏职务犯罪的类型及惩治方法,能够根据官吏违法、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不同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并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举荐不当、错断狱案和结党营私等列为必须严惩的官员犯罪行为,体现了秦吏治高度法律化、制度化的特征。在官员阶层,甚至在全社会形成了“知法”“敬法”“畏法”的氛围,为秦全面贯彻国家意志提供了强有力而持久的制度依据和保证,也为法律制度的延续提供了可能性。 以法令为铁律,任何人不得践踏。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秦以及之后的封建王朝,拥有一定秩次的官吏犯了与普通平民同样的罪,往往要从轻量刑甚至免刑,这是由秦法律所体现的等级性所决定的。但是秦法对官员阶层的“不廉”、受贿、司法舞弊、违反官吏任用要求等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讲,是罚得心惊肉跳。最有标志性的就是商鞅处理太子犯法。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虽然“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但通过肉刑,严惩了太子的老师和一些旧贵族,这件事震动朝野,推动了秦法治的进程。 当然,在回顾和总结秦法对当前法治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秦法中为我们所不取的部分。 同时,秦控制社会手段恶劣。商鞅认为“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止矣”。轻罪重罚以及连坐制,是秦极端化法家以及墨家的重要标志。在制度草创的前期,虽然已经造成对社会的巨大压力,但尚有对外不断的战争可以转移国内阶级矛盾。随着六国统一,国内阶级矛盾逐渐上升,在不及时调整政策的情况下,苛法弊端显露无遗。社会负压的激增。秦的法律对社会的管控过于严苛,导致社会负压积累。秦朝主张轻罪重罚,这也是陈胜吴广起义很重要的原因。动辄获罪,日积月累,增加的不仅是社会的忿怨,更是点燃了社会动荡的导火索。 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国内矛盾不断积累,最终激化,起义者的揭竿而起,瞬间变成不可阻挡的浪潮,最终吞没了强大的秦王朝。 原标题:秦法律与吏治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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