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创新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教育创新研究会(英文缩写:HPEIR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致力于教育创新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创新研究的人士,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搭建教育创新交流平台,促进教育创新实践与研究之间的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跨学段合作,探索解决行之有效的教育创新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河南更多地培养出急需的人才。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教育创新研究,为该领域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开展教育创新体制、机制、模式等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教育创新规律和方法。 (三)引进、消化、吸收省外先进的教育创新方法、手段和创新人才培养经验,并加以实践。 (四)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弘扬科学精神,努力提高全面科学素质。 (五)定期举办年会,广泛开展多种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学科、跨学段间的合作,持续广泛地就教育创新问题进行交流。 (六)组织编辑、出版教育创新研究的会刊、教材和资料,开展培训活动,建设研究会网站,为社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七)协助有条件的会员单位成立实验基地,加强各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 (八)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和宣传会员中的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及优秀科研。 (九)开展对省外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单位会员为积极参与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并有一定条件和成果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研究院所等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三) 个人会员应是积极参与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并有相应成果的专家学者、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或是对教育创新研究有兴趣并支持这一事业的人士。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入会需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需自愿申请入会,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由单位会员或两名个人会员(理事以上职务者一人)介绍,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所有会员均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单位会员有权被选为理事单位,并有优先成为本会的研究实验基地; (三) 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四) 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支持本会的活动,执行本会决议; (二)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按期交纳会费; (四) 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最多2次]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7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适用]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及印章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由中共河南省社科类社会组织委员会于2016年设立中共河南省教育创新研究会支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笫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省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最新评论相关分类|关于我们|联系方式|教育创新网 ( 豫ICP备15035566号-1 ) GMT+8, 2024-11-25 15:25 , Processed in 0.032549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