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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5-12-17 16:05| 发布者: 教育| 查看: 2611| 评论: 0

摘要: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 ...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目标,支持1000所办学定位准确、产教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创新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手段为保障,进一步深化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切实加强内涵建设,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通过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骨干、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三条 建设计划坚持“中央引导、地方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实施”的原则,采取中央、地方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地方管理为主。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

  第四条 实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支持。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经费予以支持,保障项目学校改革创新的基础能力和重点任务的实施。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开展合作办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复核地方上报的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

  第六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学校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学校举办者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要求,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学校的项目工作,监督项目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要求向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所属项目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八条 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学校立项申报书、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 

  (五)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地方预审推荐、中央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一)核定申报指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因素分配法确定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申报的项目学校控制数。

  (二)地方预审推荐。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计划方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下达的项目学校控制数,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统一报至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

  (三)中央组织复核。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四)统一社会公示。复核结束后,在教育部网站(www.moe.gov.cn)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五)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公布项目学校名单。

  第十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已批准项目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并将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送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复核,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按照中央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学校须报经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后,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计划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央专项资金一次确定、分两年到位,逐年考核,并根据年度检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财政部下达项目学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后,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等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学校。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改善教学、实习和实训条件,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实习实训,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设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等。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基础能力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专业所需的实验实训设备。用于基础能力建设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20%

  (二)校企合作机制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包括开展工学结合,共同建设生产性、服务性实训环境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支持项目学校开办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

  (三)专业课程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按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对重点支持专业进行科学研究,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校本教材、课件和优质资源等方面的支出。

  (四)师资队伍建设费:主要用于项目学校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教师培训进修的费用不得超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应将年度项目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学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为2年。起始日期自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复项目学校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部际联合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依据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分阶段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对项目学校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终止经费支持。

  (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项目学校举办者负责领导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四)项目学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学校建设权;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向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对项目学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与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授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予以挂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予以通报,不予挂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项目学校应会同其举办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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