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高成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法律出版社出版)、全国律师年鉴网——名律师访谈
http://www.yearbooklawyer.com/sites/lawyer/detail_201407121612021937_c_6.html
编者:编者:25年法律人生,25个春秋,67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其中1起无罪辩护当庭释放,1起1审判无期二审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1起一审判13年二审辩护改无罪,6起辩护免于刑事处罚,1起一审判5年二审辩护改无罪。在刑事诉讼代理中曾先后代理被害人亲属参与了轰动京城的表哥绑架表妹(杀人)案,震惊全国的山东招远麦当劳邪教全能神信徒故意杀人案等数十起刑事诉讼代理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赢得了当事人及检、法部门的好评。这些数字背后的律师付出了多少艰辛和汗水,常人是无法想象。即使法律业内人士看到这些数据,都会叹为观止,是什么样的毅力和精神让他一直这样斗志昂扬呢?25年来他一直坚持着,从来没有犹豫过,没有退缩过。“追求理想光明之火,匡扶人间正义之衡”,是他对法律的信仰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让他如此的坚守和坚持。他太热爱刑事辩护工作了,并准备将自己的一生都投入到刑事辩护的事业当中,他就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高成
高成 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
教育背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个人荣誉:三次荣立三等功;四次被评为市级“优秀律师”;三次被授予市级“办案能手”称号;五次被评为市级“先进工作者”。1996年被评为河南省百名优秀律师;2006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08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09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09年荣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工作成绩突出奖;2010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警示教育先进个人;2012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3年被评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工作经历:1989 年-2004 年在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主任;2005年至今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专业资格:曾担任河南省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驻马店市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
一身正气,投身法律
古老的中原大地,赋予了中原儿女忠厚诚信、宽容大度、勤劳勇敢的优秀品质;厚重的历史文化,铸就了中原人崇尚文明、海纳百川的良好风尚;辈出的名人贤士,展示出中原子孙追求真理、勇于探索、敬业负责、勇于担当的精神;时代的强烈呼唤,激起了中原人励精图治、坚韧不拔的理想追求。出生并成长于河南驻马店的高成从小就性格直爽,爱打抱不平,这或许也是受到父亲的影响,因着父亲在抗日战争年代就曾任革命先驱任弼时书记警卫秘书之缘由,从小的耳濡目染造就了他刚毅、直率的性格,可谓将门虎子。上世纪80年代,年轻的高成通过刻苦学习于1987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199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并被评为全国优秀学员,同年获得全国职工法律知识竞赛二级优秀奖。1989年被选调到驻马店地区司法处(现驻马店市司法局),并被安排到律师事务所做了一名律师,当时刚调入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律师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具有公职身份,靠工资吃饭的。高成也是报着试试看的心理,心想先干三年试试,不行再换工作。开始的两年里,他承办的案件也是无所不包,后来,因接手了两个当地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经过他在法庭上的努力辩护,结果大获全胜,一时间高成律师的名字在当地声名鹊起,法庭让他找到了归属感和成就感。只有在法庭上,他才能真正的感受到自己是一名律师,只有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他才觉得自己“更像一个真正的律师”,因为法庭上的辩护能够激起他的“精、气、神”,在法庭上慷慨陈词、口若悬河,赢得阵阵掌声,这种感觉让他非常满足。一个个疑难案件在他的细致入微,抽丝剥茧中还原真相,一个个家庭凝重的眼神和嘱托,在他的辩护下,由凝重到舒展,他觉得这样的生活非常有意义,从此他爱上了法庭,爱上了刑事辩护。
铮铮铁骨,只为辩护
接下来的日子,高成由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律师,一跃成为当地知名的律师,一时间,接踵而来的诸多案件,让他忙不过来,但“高成律师”这几个字在当地已经成为“刑辩的标志”,很多找上门来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他也就没有精力和时间接手其他案件了,以后就只做刑事辩护吧。他在忙碌的同时更有干劲和成就感,虽然当时接一个刑事案件,有的收费才50块钱,但他乐此不疲。最多的时候是5天连续开了8个刑事庭,上午在这个县辩护,下午就要到下一个县开庭,当然,因高成在当地的地缘关系和影响力,他要和法院和当事人家属,协调好开庭时间,这都不是问题。每天通宵达旦,每天日夜兼程,他享受着这样的忙碌,享受着这样的工作。每天醒来前在睡梦里还在研究案件,寻找突破口,寻找真相。“要想赢,找高成”的顺口溜,也成为当地人见到高成律师的第一句开场白。随后,合伙制律所开始试点,律师的“铁饭碗”被打破,众所周知,自合伙制律所试点后,全国各地刑事业务律师执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会见当事人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之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相继颁布,但“三难”问题没有得到任何改观,始终困扰和制约着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在刑事案件中执业之难,让很多律师望而却步,据一项统计表明,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还不到30%,而有的省份这个比率只有10%左右。谁来安慰、谁来救助、谁来为刑事案件的弱者代言,高成律师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他也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位优秀刑事律师的铮铮铁骨和担当。
每个细节都不可放过,每个案件都亲力亲为
高成律师每接受一个刑事案件的委托,都会认真考虑到如何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何保证被告人能够得到法律的关怀,因为他知道,他背负着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家庭所有的希望,所以,刑辩律师如果没有强大的心智和洞察秋毫的缜密心理是无法承载这些嘱托的。刑事案件关乎人的生命和自由,高成律师自感责任重大,所以每个案件他都要亲自查阅卷宗,亲自到现场取证、会见、阅卷、开庭辩护,因为他深知换成其他律师或助理,一来办案思路不一样,二来助理的经验和查看卷宗的洞察力还不够,面对当事人如此重托,他不能懈怠,必须亲自上阵。在一次一个打架斗殴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其中三个主要嫌犯已经逃脱,唯有其中一个学生模样文质彬彬的年轻人被抓,在一审开庭时,双方家长都几度失控,被害人家属,要求法官判决“杀人偿命”,另一方家长也正为儿子的生命和自由担惊受怕,不知所措。高成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除了数次仔细阅卷外,还亲到现场勘查,还原案发当时的情景。其他人都认为,此案的被告人不是死刑,也得要判决无期徒刑。高成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被告人都说:“我是去劝架的,没想到他以为我是去打他,看见我就扑了上来,我也有点晕了,然后不知道怎么的,他就倒下了……”,听完被告人的描述,高成律师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再次到案发现场,仔细阅卷并查看法医鉴定结果:“左后枕部脑损伤,有一L型骨折”……忽然,一个想法闪现出来,被告人是面对面朝被害人走去,但被害人至死的原因是“左后枕部位” ……“终于找到突破口了”他告诉自己。同时高成律师也代表被告人家属将此种情况告之被害人家属,并愿意在经济上给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在法庭上,高成律师也将辩护意见和现场勘查情况陈述给法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最后,法庭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但法官考虑到此乃命案,不判刑罚也无法交代,最后判决被告人12年有期徒刑。面对此判决结果,高成律师仍觉不满,提示被告人可以上诉,但被告人及家属都表示不再上诉。直到现在,提起此案,高成律师总是有些遗憾:“虽然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满意,但我作为辩护律师是不满意的”。
法庭是他的舞台,只求真相
做了律师不是翻翻法条就可以做的,只有专业用心才有好的辩护,只有好的辩护才能维系刑事辩护事业继续下去。刑辩律师的舞台在法庭,刑辩律师的价值体现在与公、检、法对抗的过程,是“和人斗”的一门艺术,虽然斗的对方可能是个“大力士”,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可以说是如履薄冰,又面临着职业的诸多风险,所以司法机关对待律师的态度可想而知。所以做刑辩律师的人,必须心智强大,否则无法承受更多的心理压力。看守所:铁窗、手铐、锁链;法庭:法官、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这就是我的生活”对于久经沙场的高成律师,这些已经成为了他生命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已经驾轻就熟,犹如“舞者”之于他的“舞台”。
25年来高成律师一直恪守着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委托中,从不标榜和承诺当事人或夸下海口认识某某法官,并且他还要耐心的对当事人和家属宣讲法律。“要做对得起法律、对得起律师职业的事情。”在办案中,高成律师也遇到过当事人家属法律之外的诉求,有的说:“高律师啊,你在法律圈内这么长时间了,很多法官,检察官都认识您,能不能疏通一下……”。有的当事人家属,想急于了解高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和案件进展情况,要求查看卷宗。面对以上诉求,高成律师总是耐心的跟他们讲各种缘由:“第一,向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行贿,于案件没有多大帮助,而且还会帮倒忙,律师有执业纪律,再者,家属看了卷宗又能怎样呢,还得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来,这样做还会使案件陷入被动的局面。”“律师的工作就是寻找真相,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如果人犯了重罪,那该判的还是要判,如果确属有冤情,作为律师,会不惜一切代价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2004年就有一被告人盗窃100多万元,家属找到高成律师咨询,经过分析,他告诉当事人家属,这个案件被告人有可能面临的是无期。本来家属是冲着高成律师来的,想要一个更好的结果,没想到,高律师却直接给了一盆冷水。当事人家属说再考虑考虑是否委托高律师,一周后,家属在多方打听后,还是委托了高成律师,他们四处打听到的结论是:“高律师是个对委托人高度负责的律师,从不承诺当事人,但很多案件在他的辩护下还是得到了轻判”。
刑辩之魅,走向更大的舞台
高成律师在驻马店已可以说是风声水起、顺风顺水,该有的都有了,“名”早在90年代他就已经是业内的刑辩高手,并获得诸多嘉奖还数年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利”,付出总有回报,能让家人安逸的生活,他同样做到了。在多年积淀下,只能是他选案,没有案选人的时候,但高成心中一直向往一个更高、更大的舞台来实现自己的法治理想。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当事人有时缺乏甚至没有正常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时,通过专家论证是一个非常好的补充,公正的专家论证意见也会有助于启发法官的思维,因为有的案件法官考虑得也不是很全面。高成律师在办理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也会遇到困境,这时候他就请当代刑法(刑诉法)学界如高铭瑄、陈光中、樊崇义、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陈瑞华、黄京平、陈卫东等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法大法学院的刑法(刑诉法)国内权威法学家对案件进行“专家论证”,共同参与案件的讨论,启发思维,推进案件的进展,一个案件,有更多的专家学者对它关注和探讨,更有助于搞清事实真相和准确适用法律。其办案思路也是有益的补充,它维护社会公正、对司法公正有利,对一些法院也减少了错案的发生。2005年,已过不惑之年的高成律师带着激情和梦想来到了首都北京,走进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开启了跨向更高平台和更大舞台的法律人生。
一个无罪辩护律师的心声
无罪辩护的案件难度是很大的,尤其在我国的法治环境还不成熟,特别是在刑事辩护业务仍处于如履薄冰的境地下,无罪辩护对于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是可想而知的,但对于具备高超的专业素养和智慧的高成律师,他一直恪守着职业道德和律师纪律,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将无罪辩护进行到底。25年来,高成律师曾先后为耿付才、姚金山等60余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为陈灿强诈骗案作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陈灿强被当庭释放;为王拥军、邓凤举、董长城等上诉人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案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王拥军被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邓凤举、董长城均被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为李超思、彭云亭、王少明、辛凤林、郑新田、崔先峰等辩护被免予刑事处罚;为原确山县看守所所长耿付才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辩护,无罪释放;为原驻马店市看守所所长黄学礼玩忽职守案辩护,无罪释放;为原平舆县行政拘留所所长王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辩护,被判缓刑等。
在此铺陈高成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如下,请广大读者考证:(1)某县公安局干警王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1989 年);(2)某县财政所干部阚某某贪污案(1989 年);(3)某县二中学生范志刚故意伤害案(致死(1991 年);(4)某市农民张某某故意伤害案(1991 年);(5)某市建筑包工头蔡某某行贿案(1991 年);(6)某市一乡工作人员李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1991 年);(7)某县百货公司陶某某贪污案(1992 年);(8)某县统战部工作人员黄某某诬告陷害案(1993 年);(9)某市市民钟和平抢劫案(1993 年);(10)某县农民赵红安故意伤害案(1994年);(11)某县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杨某某受贿案(1994 年);(12)某县建行干部蒋某某强奸案(1995 年);(13)某县高级农艺师叶某某受贿案(1995 年);(14)某市电信局基建科长巨某某受贿案 (1996 年);(15)某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鲁某某贪污、受贿案(1996 年);(16)某市运管处处长刘某某受贿案(1996 年);(17)某县工商局工会主席高某某故意伤害案(1996 年);(18)某县农民陈某某强奸案(1996 年);(19)某县人行行长崔某受贿案(1997 年);(20)某县个体工商户金某诈骗案(1997 年);(21)某公司副董事长梁某某玩忽职守案(1997 年);(22)某县人行副行长陈某某受贿案(1997 年);(23)某市木材公司经理杨某某挪用公款案(1997 年);(24)某县粮食局局长喻某滥用职权案,此案曾在焦点访谈报道(1998年6月);(25)某县粮食局业务员吴某某玩忽职守案(1998 年);(26)某县个体运输户吕某偷税案(1998 年);(27)某县火车站派出所所长沈某某故意伤害案(1998 年);(28)某村委干部闫某某职务侵占案(1998 年);(29)某市老街乡村民高某某故意杀人案(1998 年);(30)某市税务局干部翟某某故意伤害案(1998 年);(31)某县看守所所长耿付才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1999 年);(32)某县农民李某某交通肇事案(2000 年);(33)某县退休职工栗某故意伤害案(2000 年);(34)某市麻纺工人韩某组织妇女卖淫案(2000 年);(35)某市看守所所长黄学礼玩忽职守案(2000 年);(36)某县农民王平均故意伤害案(2000 年);(37)某县医药批发商熊某某假冒商标案(2000 年);(38)某铝业公司董事长庄某某诈骗案(2000 年);(39)某市居民秦某敲诈勒索案(2001 年);(40)某乡镇企业会计吴某某挪用资金案(2001 年);(41)某县农民蒋某某拐卖妇女案(2001 年);(42)某区派出所公安干警刘某某徇私枉法案(2002 年);(43)某市职工杨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2002 年);(44)某公司业务员安某某挪用资金案(2002 年);(45)某市市民冯冬至抢劫案(2003 年);(46)某县农民史某某滥伐林木案(2003 年);(47)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孟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003 年);(48)某市工商银行(分行)总会计师关某某贪污案(2003 年);(49)某县财政局副局长姚某某贪污案(2003 年);(50)某市供销社职工姚某某滥伐林木案 (2003 年);(51)某县农民刘银芳故意杀人案(2003 — 2005 年);(52)某区工商银行(支行)行长刘某某贪污案(2004 年);(53)某公司经理刘某某金融凭证诈骗罪, 抽逃资金案(2004 年);(54)某县司法局局长邱某某贪污案(2004 年);(55)某石油公司加油站站长陈某某强迫交易案(2005 年);(56)某中汇商厦有限公司董事长闫某某偷税案(2005 年);(57)某市农民丁某庆强奸案(2005 年);(58)某县农民崔某芳强奸案(2005 年);(59)某饲料公司经理刘明理诬告陷害案(2005 年1月);(60)某县农民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刘某某于2000年5月11日被某县公安局刑拘;2003年4月某县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刘某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院;2003年7月,某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3年11月某县法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刘某某再次上诉至某市中院,该中院2004年1月再次开庭二审;2005年4月此案再次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该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2005年5月刘某被无罪释放。此案可以说是一波三折,经历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前后历时5年,律师始终坚持认为刘某某是无罪的辩护意见(2005年5月);(61)某县未成年人张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两人死亡)曾先后两次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两次上诉到某省高级法院,均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1月某市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了张某,此时张某已被关押4年之久(2006年1月);(62)某公司经理刘某涉嫌诬告陷害罪,2005年9月某区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上诉被某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6年8月某区检察院撤回对刘某的起诉,刘某被无罪释放(2006年8月);(63)某市朱某等人涉嫌诽谤案,2008年7月被另一市公安机关立案,7月31日被监视住居,同年8月4日律师接受委托,通过会见朱某、调查了解案情,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9月初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此案曾在某省多家媒体报道,也曾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首都多家高校十几位国内顶尖级刑法、刑诉法专家论证(2008年9月);(64)2009年某市刘某某逃避商检案,一审开庭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刘某某被无罪释放(2009年7月);(65)2009年8月31日,某市路桥公司经理陈某诈骗一案当庭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此时,陈某已被羁押一年零七个月之久,期间历经一审陈某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70万元。陈某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又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70万元。陈某再次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陈某无罪,陈某被当庭释放(2009年8月);(66)2012年5月18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兴检刑诉[20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没有货物购销活动,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418份,抵扣增值税4590849.11元。”起诉书认为:“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没有货物购销活动,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的刑事责任。2012年6月4日,高成律师接受了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2年6月18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高成律师参与了历时八天的庭审,发表了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不构成单位犯罪,当然也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2012年8月7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高成律师的辩护意见,该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兴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不成立。”被告单位遵化市兆隆选厂最终无罪(2012年8月)……(67)2013年11月15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汴兰检刑诉[2013]418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3月9日夜11时许,被告人张金富(注:张金富因病取保候审)到某养生会所消费,因故与会所的服务人员发生矛盾,被告人张金富便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牛某等人(另案处理)对会所人员进行殴打,同时被告人张金富同王某某等人将会所一楼大厅、二楼的装饰品、空调及吧台上的物品进行砸毁。”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富纠集张某某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2月13日,张金富委托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高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2014年2月18日,张金富案开庭,高成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本案事出有因,会所工作人员对张金富的殴打,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关键,公诉机关指控张金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能向法庭提供毁坏的物品及相关联的物品价值依据,认定张金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本案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当,本案应属治安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2014年5月23日,检察机关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3)兰刑初字第398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金富的起诉。
后记
刑事辩护律师的路还很长,虽然高成律师已经走过25个春秋,但是他的热情和激情仍不逊于年轻律师。结束采访时高成律师道出自己心声:“我希望再过25年,我仍站在辩护席上。当然,我希望有更多的年轻律师加入到刑事辩护的队伍中来,不求来世,只求今生我们几代法律人为了心中的理想、正义和信念继续为刑辩而战”。高成律师还计划将这种刑事辩护的使命延续到耄耋之年甚至更久远,我想,刑事辩护应该已经成为高成律师一生的使命了!